• 温岭市2.8万套!台州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征求意见中。(十四五期间)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1-11-12  /  浏览:1259 次  /  

19.00.jpg

11月10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网-市建设局主动公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这份征求意见的公告中明确了发展目标:

1.数量要求。

“十四五”期间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10万套(间) ,其中

·温岭市 2.8万套(间)

·玉环市1.8万套(间)

·路桥区1.5万套(间)

·椒江区1.4万套(间)

·临海市1.1万套(间)

·黄岩区1万套(间)

·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

·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 可结合当地实际, 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 。

2.比例要求。

“十四五”期间 , 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 要达到 30%以上 , 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 要达到 15%以上 。


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发展目标

1.数量要求。“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其中椒江区1.4万套(间)、黄岩区1万套(间)、路桥区1.5万套(间)、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临海市1.1万套(间)、温岭市2.8万套(间)、玉环市1.8万套(间);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科学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列入计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比例要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要达到30%以上,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要达到15%以上。

(二)发展方式

1.引导多主体参与。各地要用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采取多形式保障。各地要因城施策,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主要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以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满足供需匹配、职住平衡要求。

二、对象标准

(一)对象及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

3.主申请人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3.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仍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5.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具体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台州市区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其他重点发展城市由当地政府公布。

其他主体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主体自行确定。

(二)标准及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宿舍型,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者建成的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交付前要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体标准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执行,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应当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定期研究确定并发布政府租赁价格;其他主体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者参照政府租赁价格,确定租赁价格。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鼓励各地探索统筹村级留用地指标,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该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者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者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4.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各地政府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做到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鼓励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价格支持

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或者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三)税费金融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积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债券等支持力度。

四、工作机制

(一)领导协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争取和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地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和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地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工作;市金融办、人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水务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台州电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做好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项目认定机制

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下同)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项目认定联审机制,分类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申报认定前,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申报认定前,应当经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为工业企业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房屋涉及工业类非居住性质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6.利用已经开工或者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住房为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的,人力社保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三)审批简化机制

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立项、用地和规划、环保、施工和消防等手续,税务、金融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办理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手续。要充分运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落实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告知承诺制,实现办理建筑许可(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一件事”。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地政府对当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发展目标,细化年度建设计划,完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落地、项目落地、高效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日常监测、督促检查。

(二)强化项目管理

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鼓励投资主体选聘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当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上述要求;因投资主体破产、重组、注销、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投资主体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维修责任、退出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介,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调动各类主体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免责声明: $('#tousu').on('click', function(){ layer.open({ type: 1, title :'投诉举报', area: ['600px', '300px'], shadeClose: true, //点击遮罩关闭 content: $('#tousutip') }); });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温岭房产网 Copyright 2014-2020 温岭房产网 版权所有
温岭房产网--成立于2006年,服务温岭17年!
  • 投诉类型:
  •  
  • 投诉内容:
  • 选填
  • 您的姓名:
  • *
  • 联系手机:
  • *
  • 验 证 码:
  • 验证码
  • 确认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