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征收公告〔2023〕11号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3-08-05  /  浏览:421 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7月26日作出浙土字(331081)A[2023]-000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温岭市2023年度计划第7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城镇道路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序号

乡镇(街道)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耕地

种植园用地

林地

交通运输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工矿用地

1

松门镇

松寨村

1.8361

0.3895


1.2945




0.1521

合计

1.8361

0.3895


1.2945




0.1521

(单位: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3]-000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051845                             监督电话:0576-8993388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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