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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50号)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1-30  /  浏览:524 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3]-0012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3年度计划第17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大溪镇2022-07-18(大溪镇西山金村杭绍台拆迁安置)项目,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西山金村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644公顷,农用地

    (除林地外)1.664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 (331081)A[2023]-0012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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